修訂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的思考
瀏覽次數:2091發布日期:2011-03-10
修訂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的思考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近年我國汽車衡使用中出現的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經歷與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遇到的問題極其相似。在“衡器”雜志09年第7期登了一篇我的譯文,談了對美國如何針對所存在的問題在修訂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時的思考和過程。我原在譯文前寫了一篇對此問題的觀點,遺憾未能刊載。
我國大概是世界上生產和使用汽車衡zui多的國家。汽車衡在使用中由于秤量的不準確,衡器使用壽命短,以及穩定性差等原因需要頻繁檢驗,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我看要大于商用衡器已往存在的問題帶來的損失。所以修訂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是非常重要的、迫切的、嚴肅的問題。
從“衡器”雜志譯文中可以看出,美國修訂汽車衡規程時,零點是確定秤臺單個跨距間允許zui大集中載荷(CLC——Concentrated load capacity)。其依據是借用已為政府認可的“聯邦高速公路管理局”關于橋梁毛重負荷公式B,求出該汽車衡對不同軸組車輛的zui大載荷,再參照稱之為“r”的因子,就可確定該汽車衡的集中載荷秤量,該值由廠家規定,也是廠家設計秤橋對單個跨距的集中載荷值。雖然該載荷值與汽車衡的標稱秤量*沒有,但在美國44號手冊中,規定了這兩者間的一個約束條件,即:
標稱秤量≤CLC×(N-0.5)
這里N=汽車衡臺面的分段數。
美國44號手冊中給出了橋梁公式B和求“r”值的表。在此再著重指出,上面的“不等式”不能用來確定標稱秤量和CLC之間的因果關系。特別是不能根據此關系“推算“出CLC的值。
檢定時要求在秤臺分段的跨距中心施加CLC載荷時,仍被準確稱重。并要求在秤臺的一邊加載之前,另一邊加載不得超過CLC式其中載荷值的四分之一。要求廠家出產的衡器應標明標稱秤量和集中載荷秤量。標稱秤量定義為均勻分布在秤臺臺面上可加載的總載荷。
結合我國的情況,由于我國車輛的情況很復雜,目前在國內行駛著很多國別的車型,改裝車輛也很多,這給規定衡器的集中載荷值帶來較大困難。另外由于過去我國是采用平均載荷的方法來檢定汽車衡。即按汽車衡標稱秤量為準,這使得有的廠家為了追求利潤,秤臺構件制做得很單薄,雖然能滿足一次性的檢定加載,但經不起車輛的多次加載而很快發生結構性的損壞。國內有的人希望通過檢驗衡器的剛度來判定該衡器是否“合格”。這種方法我國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曾對軌道衡(主要是對深基坑軌道衡)采用過。我個人認為這種方法不太合理,也不好操作。因為汽車衡的承載器是一個構件,而不是一個簡單的機械器件,如何判定它的“剛度”,檢驗時不好操作,用簡單的計算來確定它的“剛度”也不太合理。更重要的是,在國外不論是汽車衡還是軌道衡都有所謂“輕結構”的承載器。這類衡器加載時變形量是可以很大的,但使用壽命仍很長,并能保證稱重準確。所以規程采用“剛度”來判
定,不僅不好操作,而且會限制承載器的發展。
在譯文中還應注意到汽車衡規程的修改。自1986年在會議上提出,zui終的修改在1997年才得到大家的認可。與美國44號手冊的條文是一致的。這是因為,一個規程式標準的修改,不僅涉及生產廠家的利益,也與用戶的利益有關,廠家為滿足新的要求,就要改變已有的生產工藝、設計,還要進行試驗,看新的產品能否滿足新的規定。在國外規程的修改過程中,都有廠家參加,對用戶也有一個對新產品性能了解的過程,購置什么樣量程和準確度的產品更合理,更省錢。我國的衡器生產廠家大多已具備參加制造和修改規程的能力,希望我國在制定或修改規程式標準的過程中有更多的有經驗的廠家參與。
我國汽車衡的檢定,過去是按照建議R76來做,我始終認為R76是衡器的基本的規范,它的重點是側重于小型的商用衡器。在美國的44號手冊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Ⅲ級秤就分為兩類,即Ⅲ和ⅢL級,ⅢL級是針對大型衡器,如汽車衡、軸載荷秤、軌道衡、牲口秤、大型斗秤等。并規定1000分度以上,每增加500d誤差值增加1d。與R76號建議不等同。當然這些規定要與本國對大宗商品計量誤差的規定相一致。
我認為修改我國汽車衡標準和檢定方法應考慮以下問題:
1. 我國若采用“滾動載荷”法,首先需合理規定對各種量程汽車衡的集中載荷值,還應當指出“滾動載荷”試驗不能替代衡器的“偏載”試驗。
2. 仍應對汽車衡做均勻載荷試驗以確定該汽車衡的標稱載荷,即zui大秤量。
3. 根據標稱載荷≤CLC×(N-0.5)判式,來確定汽車衡設計的合理性。
4. 是否準許使用超過三個稱量段,8只傳感器的承載秤臺和一個整體承載秤臺zui多允許使用幾只傳感器。
5. 室外用的汽車衡,在沒有擋風的條件下zui大分度數應為多少?
這些都是一些有關生產廠家和用戶應當關注和正確運用汽車衡稱重的問題。zui后,一般在標準和檢定規程的修改中,應有廠家的支持,否則就有空對空的文字修改,一些重大的修改要有試驗數據的支持和經濟分析。修改后對原來的汽車衡應如何處理也應有法定的安排。經過這些年我國衡器產業的發展和進步,已具有足夠的經驗和能力修改好適合我國國情的汽車衡的標準和檢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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